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以下简称“黄山杯”奖)的评选活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14号)和《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获奖工程为建设规范、设计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程,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成立“黄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黄山杯”奖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黄山杯”奖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好中选优、严格标准、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黄山杯”奖评选表彰周期为两年,获奖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不超过200项。获奖单位为建设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黄山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七条 “黄山杯”奖的评选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
各类建设工程申报规模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八条 “黄山杯”奖申报名额分配根据当地建筑业产值规模合理确定。
第九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房屋建筑工程,承建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承建了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建设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主要参建单位申报不得超过三家,且应是承担设备、电气安装以及装饰装修等主要分部工程的单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过程质量控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三)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为市级优质工程或交通、水利行业省级优质工程;
(四)申报工程应为近三年内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不得申报“黄山杯”奖: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
(三)已经参加过“黄山杯”奖评选未获奖的;
(四)申报工程虽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但单体工程仍有甩项,工程未全部完工的;
(五)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的;
(七)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黄山杯”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申报。对于大型市政、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可分标段申报,也可建设单位组织,由各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 “黄山杯”奖申报程序:
(一)推荐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工程,由申报单位根据工程类别将申报材料分别向市(省直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申报。市(省直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分别按照“黄山杯”奖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在申报名额指标内择优推荐。因后期相关审查不通过而造成申报指标缺额的,不得补报新的项目。
(二)提交审核材料。市(省直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在申报名额内按工程类别分别提交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
省级跨区域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省级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黄山杯”奖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按工程类别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通过。
(二)现场复查。“黄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按工程类别从“黄山杯”奖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专家现场复查。现场复查专家组通过查看工程现场、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承(参)建单位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集中评议等形式,对照现场复查要点,开展现场复查工作,形成现场复查书面报告,并按项目综合评价状况对复查项目进行推荐排序,提交获奖建议名单。
(三)综合评审。“黄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各现场复查专家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提出“黄山杯”奖项目提名名单,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议。
(四)公示。经审议通过的“黄山杯”奖获奖项目提名名单,在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建设项目进行复议,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现场复查。
(五)审定。根据公示情况,“黄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提请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黄山杯”奖获奖项目提名名单进行审定。
(六)发布。对通过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的“黄山杯”奖获奖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六条 “黄山杯”奖评选结果纳入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黄山杯”奖获奖项目中按自愿申报原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参评“鲁班奖”。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发现获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黄山杯”奖工程,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撤销该工程“黄山杯”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 并公开通报。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条 “黄山杯”奖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参与评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现场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现场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对申报项目取消参评资格。
复查、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取消复查、评审资格。
相关组织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黄山杯”奖评选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建质〔2016〕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申报规模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二)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
(三)2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四)4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五)2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六)12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七)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单体公共建筑(实行装配式建筑、总承包方式的工程可调低到1万平方米以上);
(八)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公共建筑;
(九)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十)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单跨大于24米的工业建筑工程。
二、市政工程
(一)桥面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1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二)全长300米以上或单跨6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
(三)长度6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四)长度4公里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五)日供水3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2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六)日处理10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
(七)日处理10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八)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
三、园林工程
(一)工程面积3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古建工程;
(二)工程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四、交通工程
(一)公路建设工程
1.长大桥梁工程;
2.长大隧道工程;
3.投资1亿元以上互通公交工程;
4.2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新建、改建工程;
5.国省干线公路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新建、改建工程;
6.农村公路10公里以上且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工程。
(二)水运建设工程
1.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内河工程;
2.500吨级及以上的港口工程;
3.10公里Ⅳ级及以上的内河航道整治工程;
4.Ⅳ级及以上的航道枢纽及通航建筑物主体工程;
5.千吨级以上的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
五、水利工程
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独立发挥功能和独立施工条件的单项工程概算)不低于5000万元且主要施工单位合同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工程。
六、其它具有创新示范、社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
七、县(县级市)的工程,质量符合“黄山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须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