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1 10:11

建市函〔2020〕92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的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职责已移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做好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的衔接,现就调整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流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0年10月19日起,省消防救援总队不再履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联审批职责。按照我厅有关规定,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由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用非并联审批模式,实行电子化审批。

二、权限管理

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初审、审核、审批的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审批岗位人员。审批岗位人员如有变更,要及时向我厅提出申请。审批岗位原则上一人一岗,严禁各岗位人员将个人账户交由他人使用,严禁擅自委托他人行使审批权限,严禁在家庭、公共场所使用审批权限。

三、有关要求

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批职责,认真做好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衔接工作。要督促各岗位审批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全面提升资质审批能力。各岗位审批人员要严格执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以及审批的各项规定,确保审批质量。要强化措施,规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风险防控,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传真:0551-62871513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