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8-27 09:17

合建质安〔2020〕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范许可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市建筑业安全发展,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应与企业的资质类别、业务类型及所承揽工程数量、规模相匹配。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时,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能够准确全面、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虚构、伪造。

二、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冒用、伪造和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申请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注册地址变更事项时,应同步运用信息系统即时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的,申请变更的事项不予办理,并应书面要求申请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费。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及接受动态监督检查时,应提供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费的有效材料。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应同时大量更替。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有50%及以上的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应有60%及以上的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在本企业工作半年以上;应有80%及以上的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在本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时间不足2个月的或在6个月内变更受聘单位2次及以上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及接受动态监督检查时,不作有效人员认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12个月内变更受聘单位3次及以上18个月内变更受聘单位4次及以上24个月内变更受聘单位5次及以上且在现单位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及接受动态监督检查时,不作有效人员认定。

五、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工作,督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市城乡建设局将定期予以公开通报,责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限期整改完善存在问题,对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进行信用联合惩戒,依法提请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